2020/02/11
「居家檢疫」學生之辦理原則,配合辦理事項
發布單位 : 校園公告|點閱次數 : 632
教育部通報
109年2月6日19時
依據中央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」109年2月5日所發「2月6日起全中國大陸(含港澳)列二級以上流行地區,居住中國大陸各省市陸人暫緩入境」之新聞稿,有關大專校院以下學校配合具中港澳旅遊史入境須14日「居家檢疫」學生之辦理原則,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:
- 一、 具中港澳旅遊史之學生(包含:我國學生、港澳學生、外國學生等),於校外住宿者,應遵守疾病管制署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」及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。於校內住宿者,則由學校安排「居家檢疫」,且入住之該棟宿舍,不應有未具中港澳旅遊史之學生。
二、 學校對於校內「居家檢疫」之學生,應依據疾病管制署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」及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,安排於宿舍「居家檢疫」學生盡量分開居住,如有共同生活者,須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(配戴外科口罩與良好衛生習慣),並盡可能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。
三、 學校應依據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,由專人主動監測關懷校內「居家檢疫」學生之每日健康狀況並記錄「健康關懷紀錄表」,並每日通報地方政府民政局/里長或里幹事保持聯繫;於校外住宿「居家檢疫」學生,本身應主動配合住所之地方政府民政局/里長或里幹事回報每日健康狀況;倘有需要,學校另可協助聯繫。
四、 學校對於在校進行「居家檢疫」者應負責必要生活協助(如供餐)。
五、 學校防疫小組應邀請專家參與,針對校內相關「居家檢疫」措施進行規劃。
六、 學校應提醒具中港澳旅遊史學生在入境前,應自備「居家檢疫」期間所需外科口罩。
七、 學校應主動告知及提醒即將自港澳地區入境的學生,截至109年2月6日後入境者,應依本通報相關附件及中央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」即時公告防疫規定辦理。
八、 如有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學生,將依「傳染病防治法」第58條、及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15萬元罰款。
九、 本通報相關依據附件如下:
1.109年2月5日所發「2月6日起全中國大陸(含港澳)列二級以上流行地區,居住中國大陸各省市陸人暫緩入境」之新聞稿。(https://www.cdc.gov.tw/Category/ListContent/EmXemht4IT-IRAPrAnyG9A?uaid=d8IEMvgt20oaB7rIu8ygaQ)
2.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」。 (https://www.cdc.gov.tw/Category/MPage/J2kpDGSzvBVJJUYjK1dNhQ)
3.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。(https://www.cdc.gov.tw/Uploads/Files/bf48f8c4-3064-4e59-8b09-9dce902f8a26.jpg)
十、 如有相關疑問:
1. 一般大學校院請洽:本部高等教育司溫雅嵐專員(公立大學,電話:02-7736-5901、電子郵件[email protected])、林承臻科員(私立大學,電話:02-7736-5991、電子郵件chengchen@mail. moe.gov.tw)
2. 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楊家瑋先生(電話:02-7736-5772、電子郵件[email protected])
3.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洽:本部國教署學務校安組高儷菁小姐(電話:04-37061358 、電子郵件:[email protected])